《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推动人才集聚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的若干政策》辽自营委发〔2018〕49号


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推动人才集聚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辽委办发[2018]25号)、《关于推进营口高新区提档升位的实施意见》(营政办发[2017]69号)、《中共营口市委办公室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才智力柔性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十条措施>的通知》(营委办发[2017]40号)等文件要求,围绕创新驱动战略和产业发展重点,建立健全有利于人才集聚的自然条件和政策空间,充分发挥“多区叠加”政策联动优势,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一条 适用对象。坚持以创新创业型人才为引领、以急需紧缺型人才为重点、以高校毕业生为基础,重点引进智能安防装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节能环保材料、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商贸物流、跨境电商、科技服务、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领域的各类优秀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到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创业就业。主要分为三类:

1.创新创业型人才。指在智能安防装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节能环保材料、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商贸物流、跨境电商、科技服务、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进行成果转化,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发挥领军作用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创业型高层次人才;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科学技术领域或者工程科学技术方面自主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显著的创新型高层次人才。按照《营口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具体划分为A类、B类、C类。

2.急需紧缺型经营管理人才、实用技能人才。指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紧缺的企业经营管理、现代物流、贸易、金融服务、信息技术等领域具有先进理念、成功经验和管理能力比较突出的人才;在产业发展等方面熟练掌握某一领域技术、技能的人才。具体分为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本科生或中级职称。

3.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指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及经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生。具体分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

第二条 引才范围。

1.本政策所称的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是指从营口市外新引进到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内用人单位工作的人才及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营口市的本地人才。

2.新引进是指自发布之日起,按规定经市组织、人社、教育部门核准办理人事关系调入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用人单位的人才(含留学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

3.用人单位指注册地在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并纳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含自贸区的“飞地”企业)

二、人才集聚激励政策

(一)鼓励人才创业扶持

第三条 创新创业项目资助。围绕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引进带动效果明显的创新创业型人才(团队)创业企业,视项目的市场发展前景、技术或专利的先进水平、投资金额、项目成长性及实际贡献等情况,分为特别、重点、一般三个层次,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资助,对特别优秀的项目进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创业资助;新引进的急需紧缺型人才、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首次在我区创业,视技术或专利的先进水平,分为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三个层次,给予50万元、30元、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第四条 创业场地援助。对新引进的创新创业型人才、急需紧缺型人才、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在我区创业企业,视项目的市场发展前景、技术或专利的先进水平、项目成长性等情况,经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对处于初创期企业入驻孵化器办公的,按照实际使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2年免收租金,第三年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最大优惠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初创期企业入驻众创空间的给予提供3年免费创业工位;初创企业自行租用办公场所的,据实给予房租补贴,最高每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为2年。

第五条 在孵企业扶持。对处在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两年内销售收入累计总额超过1000万元,符合我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经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后,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已在孵化器创办的企业,合法经营1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创业补贴;鼓励孵化器内毕业企业根植我区发展,当年在我区形成地方财力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在毕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六条 税收奖励。对新引进的创新创业型人才、急需紧缺型人才、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在我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其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的80%奖励;对新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自主创业或就业的,硕士研究生以上或相当层次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留成的部分,给予连续3100%奖励。

第七条 创业金融扶持。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型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创办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采取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2年内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发生利息额的10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各级政府科技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并在一年内落户我区的创业项目,按照参赛获国家、省、市一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创业奖励。对企业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工作期间获得“辽宁工匠”荣誉称号,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支持外国留学生兼职创业。我国高校在读外国学生经所在高校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后,可在学习类居留许可上(加注“创业”),在我区兼职创业。凭借在我国高校毕业证书、创新创业意愿书、创新实践工作凭证可以申请到25年有效私人事务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二)鼓励企业引才创新

第十条 企业核心技术攻关补贴。对企业引进的创新创业型人才承担企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创新项目自主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并实现产业化的,由企业出具权威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再由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领域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对企业给予项目研发投入50%,最高100万元科技项目经费补贴,其中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直接资助创新创业型人才。

第十一条 企业科技成果奖励。支持企业引进的创新创业型人才承担或参与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按照园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所获得的中央财政扶持资金80%、省级财政扶持资金60%的比例给予配套, 每个项目配套资金总额国家级不超过100万元、省级不超过50万元, 并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园区财政收到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文件后给予20%资助,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再给予80%资助;创新创业型人才在我区工作期间的研究成果以前两位完成人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含)、国家专利金奖(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含)、省级专利金奖(不含外观设计专利)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鼓励人才带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技术等各类科技成果在我区实现转化,对当年通过引进、购买等方式获得技术成果的我区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加快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第十三条 支持建设高水平的创新平台。对新建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对新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招引博士后实质运行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建站资助;对工作站(创新基地)每新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内从事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给予设站企业5万元科研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 支持建设高质量的技术研发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按照《关于支持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内原有企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围绕智能安防装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节能环保材料、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运行管理完善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按其服务效能达到每年服务100家以上企业,且实现解决技术攻关项目数30个,可按照其近3年投入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15%的比例申请补贴,每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建设高标准的创业载体。鼓励各类人才投资建设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载体,可享受《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产业扶持政策》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对新引进的孵化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提供最高1000平方米的3年免租创业场所或给予相应租金补贴;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孵化器聘任创业导师,服务期间获得国家级创业导师,经园区管委会审核认定的,按照每位创业导师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补贴(用于创业导师奖励及孵化器引进创业导师经费),每年每家孵化器的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提升人才生活服务待遇

第十六条 生活补贴。对新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在我区自主创业或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能创造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根据实际工作时间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按人才层次划分,补贴标准为:创新创业型人才中A类人才每人每月18000元、B类人才每人每月12000元、C类人才每人每月10000元;急需紧缺型人才中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每人每月3500元、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每人每月2500元、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对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中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对新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在我区自主创业或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就业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能创造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给予提供住房保障。对新引进的创新创业型人才在营购买首套商品房自住的,按购房款给予1:1配套补贴,按3年期发放,补贴标准为:A类人才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B类人才最高金额不超过60万元、C类人才最高金额不超过40万元;对新引进的急需紧缺型人才和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在营购买首套商品房自住的,按购房款给予1:0.5配套补贴,按3年期发放,急需紧缺型人才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20万元、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15万元、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人才10万元),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万元、硕士研究生6万元、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本科生3万元。

按其本人意愿选择租赁住房,给予租房补贴。通过盘活区域内商业用房,对新引进创新创业型人才提供人才(专家)公寓,A类人才不超过300平方米、B类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C 类人才不超过120 平方米,免租金5年,5年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对新引进的急需紧缺型人才和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租赁住房的,给予3年期租房补贴,急需紧缺型人才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1500/月、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1000/月、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人才600/月,高校毕业生(海外留学生)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月、硕士研究生600/月、985工程”、“211工程”、“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生400/月。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对新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作为共同还款人。新引进的人才已办理购房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还贷期间可以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公积金按月还款协议,即可用公积金帐户余额优先偿还贷款,其中,按月偿还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办理;按年偿还的,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一次性清还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未还贷款本息总额。离开我区时可以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提供服务保障。对新引进的创新创业型人才和急需紧缺型人才凭《人才认定证书》享受医疗、创新创业、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待遇。对配偶为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联系市人社局与我市对口或相关单位协调,予以调转接收并聘任到相应的岗位;对市外引进的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将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为切实提高人才医疗保障水平,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市卫生计生部门,指定一家三甲医院为医疗健康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开辟健康服务绿色通道,为其提供就诊、检查、治疗、住院等优诊优先服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站式”人才服务窗口,开辟创业人才办证、办照、缴费等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实行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人才随时落户政策。

第二十条 发挥引才主体积极性。鼓励用人单位通过猎头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渠道,围绕重点产业引进的海内外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对通过中介方式成功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含3年),按不同层次分类,给予用人单位中介服务经费4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贴标准为:创新创业型人才中A15万元、B10万元、C5万元;急需紧缺型人才博士以上学历的1万元。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设立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创业(科研)项目扶持及人才工作经费支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

第二十二条 设立人才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由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高新区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市人社部门相关领域专家担任、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用人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评价认定引进人才的资格和项目,对拨付政策资金提供依据,颁发相应层级认定证书等。人才认定小组将认定意见报园区管委会研究确定。人才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

第二十三条 党群工作部牵头制定操作细则,并会同财政金融局负责政策的兑现工作。党群工作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用人单位需要编制《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急需紧缺型人才导向目录》并及时公布,引进人才要符合《人才导向目录》要求。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人才、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上级部门及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在兑现时应扣除上级部门财政承担部分,差额部分由园区财政补足,另有规定的除外;针对柔性引进的人才补贴以实际在我区工作天数折算成月份发放,不足整月部分参照上述标准按比例发放;全职引进的人才发放期间已不在我区工作的,停止发放。

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规定的项目资助经费除一次性经费拨款外,其他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立项(研发)、小试、中试、产业化阶段分期拨付。

第二十六条 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园区管委会将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追回支持资金,并向个人信用征信部门通报。5年内不得享受园区内制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并建议国家、省、市管理部门撤销相应荣誉称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办理。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28日

 

《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高新区)推动人才集聚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的若干政策》辽自营委发〔2018〕4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