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落户营口片区的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第一年给予 70 %的奖励;第二、三年给予 80 %的奖励;第四、五年给予 70 %的奖励。并按照 l 平方米/每 1 万元地方财力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应当不低于 200 万元)。